日前,自治区发改委发布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我区统一全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每度电0.39元,并要求新疆电网企业年底前原则上向用户清退因电费缴纳系统调整导致延期执行而造成的差额。
前不久,自治区召开电力惠民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介绍,自年7月1日起,自治区各地(州、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施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同网同价后,到户终端电价均为0.39元/千瓦时,平均每度电降低了0.元,预计我区城乡居民每年将减少电费支出约13亿元,平均每户家庭年减少约元电费支出。
此次,自治区发改委发布的通知明确,调价政策适用于全区各地州(除克拉玛依市),生活用电销售电价与0.39元/千瓦时的差额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同价资金进行补贴。
电价调整后,各地(州、市)均有降幅,降幅在每度电0.元-0.元不等,降幅较大的地州有:塔城地区每度电降低0.18元-0.元,喀什和克州每度电降低0.21元,吐鲁番每度电降低0.元。
鉴于此次调价涉及用户较多,电网企业对居民表计和电费缴纳系统调整导致延期执行而造成的差额以及补贴电费,由相关电网企业按照7月1日至实际调价日期间的用电量进行差额清退,原则上清退工作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的必须于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同时,电网企业须加快户表改造主动接管转供单位(物业小区)用电管理,年3月31日实现“四到户”管理,取消原乌鲁木齐市、奎屯市的“四到户”转供加价政策,电网企业、转供电单位(物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
自治区发改委表示,电网企业应做好价格调整工作,同时,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电力价格检查力度,依法处理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据了解,在此次调价之前,乌鲁木齐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城市0.元/千瓦时,农村0.元/千瓦时。
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一起下调的,
还有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决定调整新疆电价结构。通知明确,自年7月1日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塔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哈密、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8地州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统一降低4厘/千瓦时;伊犁、塔城、博州、吐鲁番、哈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喀什、克州8地州市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统一降至0.元/千瓦时。
同时,新疆自今年4月1日起,取消全区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疆电网企业在收取一般工商业用户、农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至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自治区为电网企业预留5个月的调价过渡期,要求年3月1日前完成过渡期内电费清退工作。
通知还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将乌鲁木齐电网征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2.1厘/千瓦时,销售电价中腾出的电价空间待今后国家启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研究调整标杆电价结构、疏导上网电价矛盾时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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